吉林省蚕业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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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蚕学会章程获民政厅批准

来源:吉林省蚕业科学研究院

吉林省蚕学会章程于2014年2月28日获吉林省年民政厅批准并生效。章程如下:

(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吉林省蚕学会(英文译名:Jilin Province  Sericultural Society,缩写为JPSS)。

   第二条 吉林省蚕学会是蚕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和中国蚕丝学会的团体会员,受省科协领导和中国蚕丝学会的业务指导,是非营利性、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蚕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吉林省蚕业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与国内外蚕业科技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团结组织蚕业科技工作者,为促进吉林省蚕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蚕业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蚕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本学会接受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松江南路399号。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蚕业科技方针、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蚕业科技水平;

   (三)为蚕业科技、经济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普及蚕业科学知识,推广蚕业先进技术;

   (五)开展继续教育,帮助蚕业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进行技术培训;

   (六))发展同省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蚕业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及时向会员提供信息;

   (七)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学,组织考察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蚕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蚕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学会;

   (三)具有研究实习员,助理农艺师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大学毕业一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或自学成才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蚕业工作者和技术革新家;从事蚕产品经营的企业管理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蚕业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1人介绍或由单位推荐,上报本学会;

   (三)经学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本地区的专业活动;

   (五)积极工作,并向学会报告工作情况和科研成果,热心撰写学术论文著作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一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和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发活动,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作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相关单位资助;

   (三)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会计工作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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